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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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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1.工程参建各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承担各自质量责任,严格履行保 │
│修义务。                                     │
│  2.本备案是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总体竣工后,建 │
│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其他验收。                 │
│  3.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绿化、邮电、通讯、安防、卫生防疫等未尽事宜,由建设 │
│单位联系相关部门妥善解决。                            │
│  4.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
│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的有关规定联系相关部门办理。        │
│                                         │
│                                         │
│                                         │
│                            (备案专用章)       │
│                           年  月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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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1.本表下载打印后“法定代表人”处须用钢笔、墨笔认真填写,字迹端正,不得涂改;签名必须真实有效,公章必须符合法定资格。2.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复印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经办人签名、日期。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存档,一份由备案管理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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