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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五)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有关法律依据进行提问,并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核实;
  (七)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八)当事人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人员签名。
  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审核后签名或盖章;如有遗漏或错误,当事人有权申请补正,主持人认为确属遗漏或错误的,由书记员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补正。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主持听证人员会议,提出听证意见,制作《听证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厅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应重新指定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卫生厅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一并归入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按要求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卫生厅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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