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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员可以发表意见。对违反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

第五章 听证

  第十九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会设听证人员席、案件承办人员席、当事人席和旁听席,听证人员席与听证参加人席相对摆设,当事人席、第三人系设于听证人员席对面右边,案件承办人员席设于听证人员席对面左边,旁听席设于听证参加人席后排。
  第二十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又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听证终止。听证书记员予以书面记载,记入《听证笔录》。
  案件承办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到场参加听证;案件承办人员不到场参加听证的,不得对当事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中途退场;
  (四)不得使用侮辱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在听证会场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听证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卫生厅法监处或卫生厅分管厅长决定是否回避,同意回避申请的,另行确定听证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延期举行,并按规定通知当事人重新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拟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四)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交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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