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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接到《告知书》后的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告知书》中所载联系人记录后归入案件卷宗。
  第七条 省卫生厅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及时组织听证。

第三章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听证人员应由非本案调查人员单数组成。
  省卫生厅法监处指定1名法制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根据案件需要,指定1至数名本级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主持人工作;并指定1名本级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担任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听证参加人,是指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而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向听证主持人申请要求参加听证的,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按照程序主持听证;
  (三)决定听证员或书记员的回避;
  (四)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询问;
  (六)维护听证秩序,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听证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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