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云卫发〔2006〕855号)
各州(市)卫生局,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和监督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我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请参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云政办发〔2006〕8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行政执法责任,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内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前款所称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省卫生厅及其内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卫生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卫生厅领导其内部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对本部门内影响较大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案件,省卫生厅可以直接予以追究。
第五条 省卫生厅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追究举报和控告卫生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审理;
(三)拟订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四)监督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五)拟订应当由监察、人事任免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移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卫生厅监察、人事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