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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利工程供水要根据不同对象实行分类定价。国有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的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民办、民营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的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农业用水到户价格,要逐步实行终端水价制。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净资产计提利润。环境、生态专项供水价格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水利工程供水要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具体实施范围和步骤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05〕90号)的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水费实行计量收费。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计量收费;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农业水费计收实行公示制,接受民主监督。要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加强用水管理,改进收费办法,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或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
  (五)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实行管养分离。
  1.分类进行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水管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和精简高效原则,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事业性质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职责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企业性质水管单位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聘任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要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积极推进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的收入差距。要根据社会化和市场化要求,逐步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2.规范经营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做到事企分开,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独立核算。企业性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要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负责,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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