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5-20万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对公民处以1000-1000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5万元(含本数)罚款等处罚的,合议由省监督所案件审核合议组副组长主持,2名以上审核合议组成员、案件承办人员等参加。
(三)对情节严重、涉及面广、重大疑难案件,经承办人员提出,分管副所长同意,由省监督所案件审核合议组组长主持,2名以上案件审核组成员、承办人员等参加。
(四)对于情节严重、涉及面广、重大疑难案件,经卫生厅领导同意,可由卫生厅组织省监督所、卫生厅有关处室领导进行二次合议,二次合议意见为最终合议意见。
第十五条 拟进行合议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准备好案件材料,其卷宗应提前1-2天报合议人员审阅,卷宗内容应包括:
(一)案件受理记录;
(二)立案报告;
(三)案件有关调查材料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物证等;
(四)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五)其他。
合议人员有权拒绝参加未经材料审阅的案件合议。
第十六条 合议内容包括:被处罚主体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律依据、处罚内容等。合议应制作《合议记录》,合议主持人应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理依据、合议建议等形成合议结论记录在《合议记录》首页,《合议记录》续页应如实记录合议人员的具体意见,包括对合议结论的不同意见,合议人员对案件事实、定性处理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
案件合议时还应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文书制作、证据等。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或配合省卫生厅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涉及罚款的,罚款数额不得低于对违法行为规定的相应罚款数额的下限。
第十八条 合议结束,承办人员应依据合议记录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于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书经承办处室负责人初审、省监督所分管领导审核、卫生厅法制监督处复审、报分管副厅长签批后盖厅章。
卫生厅法制监督处复审时,对案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对案卷进行2次合议,合议人员由卫生厅法制监督处处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