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空白表格盖厅章后由省监督所行政办公室统一编号管理。
第六条 省监督所有关处室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制作《案件受理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七条 对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立案条件的,省监督所有关处室应在7日内制作《立案报告》报省监督所分管领导签批立案,并确定立案日期、案件承办处室及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范围;
(四)属于省卫生厅管辖。
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立案采取调查取证措施的,省监督所经办处室应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不制作《立案报告》。
第八条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回避申请由省监督所分管领导批准。
适用一般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处室应在立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督所稽查处提交《立案报告》的复印件1份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当事人、案件来源、受理时间、立案时间、简要案情、承办处室及人员等,结案后1个月内将案件卷宗和卷宗目录报省监督所稽查处填写《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登记表》后返回案件承办处室。
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依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制作有关执法文书,并对收集的证据予以审查、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所分管领导批准,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分管领导在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第三联上签批意见。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省监督所应视具体情况在7日内报卫生厅作出处理决定。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采取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应严格按照行政强制程序执行。
第十条 案件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查明以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