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的通知
(云卫发〔2006〕854号)
各州(市)卫生局,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云南省卫生厅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云南省省级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处罚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分级审核制度,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省监督所)初审,卫生厅法制监督处复审,报分管厅领导签批。
第三条 省监督所具体负责卫生行政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报批后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案。
第四条 省监督所成立案件审核合议组。审核合议组由所长任组长,分管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业务熟练的卫生监督人员组成,人员组成另文规定。审核合议组负责对情节严重、涉及面广、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合议并审核。
第五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省监督所有关处室可以实施简易程序,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实施处罚后7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交所稽查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