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联合检查组要全面听取政府和煤炭企业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联合检查组要深入矿山企业进行检查,掌握实情,取得实效。
3、解剖典型,深入分析。市、县联合检查组至少分别解剖二个煤炭资源回采率较好和不好(不合格)的矿山,深入分析,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4、随机抽查,掌握实情。通过多种方式,随机对企业进行抽查,以便了解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5、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相关部门和企业,限期解决,切实做到该整改的一律整改,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处罚的一律处罚,该追究责任的一律追究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联合检查组各成员单位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检查,统一行动。
(二)对破坏浪费煤炭资源的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依法查处。对开采中造成的煤炭资源损失、浪费以及破坏的,要依法严格进行处罚。
(三)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煤炭资源回采率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对严重破坏、浪费煤炭资源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好的典型要予以宣传。
(四)各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编写情况简报,向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
九、有关政策界定
对于在此次检查中实际回采率定为“不合格”的和存在资源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档案不健全、不按规定的开采顺序开采、采易弃难、采厚弃薄、将可采储量弃而不采等问题的煤炭企业,由有关部门按照《
矿产资源法》、《
煤炭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资源破坏,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检查中发现其设计明显违背《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和煤炭设计规范的,依照《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