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依据
依法批准的煤炭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地质报告,储量评审备案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煤方法,依法上报的储量登记统计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表。
四、检查内容和评价指标
检查内容:
(一)煤炭企业资源基本情况
1、煤炭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主要检查近三年来的情况。
2、煤炭企业资源赋存及开采地质条件,可采煤层层数、厚度、产状,设计开采、实际开采煤层数。
(二)煤炭企业资源储量情况
1、矿井逐年累计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工作面、采区、矿井的回采率。
2、分煤层储量动态,包括逐年的保有储量、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三下压煤量、各种煤柱量等储量计算是否合理以及储量注销、报损是否合理。
3、煤炭资源损失、浪费、破坏情况及原因。
(三)煤炭企业资源管理情况
1、资源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
2、资源储量管理技术档案(生产技术图纸、生产台帐等)及制度建设情况。
3、生产设计是否合理。
4、采掘工作面资源管理情况。
(四)煤炭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设计的执行情况
1、开拓布置、开采顺序、采煤方法是否合理。
2、设计回采率指标和实际回采率指标情况。
检查资料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受检单位要如实填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表》(附后)一式四份,分别报部、省、市(地)、县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评价指标:
(一)煤炭企业依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设计进行开采,实际回采率超过设计回采率指标5%以上的为“较好”;实际回采率达到设计回采率的为“合格”;实际回采率低于设计回采率的为“不合格”。
(二)对于没有批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煤炭企业,按《
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和煤矿设计规范进行评价。
1、薄煤层采取回采率大于85%的为较好,85%-80%的为合格,低于80%的为不合格。
2、中厚煤层采取回采率大于80%的为较好,80%-75%为合格,低于75%的为不合格。
3、厚煤层采取回采率大于75%为较好,75%-70%为合格,低于70%的为不合格。
对于不分采区的小煤矿,按动用块段计算资源的回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