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印发《海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召开由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和市县政府负责人参加的清理工作动员大会,对清理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3.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搞好动员和具体部署。
(二)自查摸底,填报登记(3月15日以前)。
1.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自办或上级部署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对各项评比项目,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2.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确定的初核意见,按照要求准确、全面、完整、规范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省直填)和《省直各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市县填),并将表格及相关文件依据于3月15日前报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3.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没有主管部门的社团组织,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部署相关工作。
4.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向基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发放调查表,并回收统计,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双向核查。
(三)初核上报,反馈公示(6月底以前)。
1.3月15日至6月底,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市县、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省直各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统计表》和自查报告,逐项进行分析、审核,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形成相关报表,按时上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对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其清理意见,由厅际联席会议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进行审核;对民间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厅际联席会议批准。
3. 6月中下旬,召开厅际联席会议研究审核意见,并向国务院清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情况。经有关程序审定后,向各市县、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通报反馈审核意见,并对保留的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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