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营办和省统计局负责全省民营经济主要指标的通报工作。对各设区市及分县(市)民营经济主要指标的通报每半年一次。统计工作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各级中小企业局、财政、国税、地税、商务等部门要做好相关的配合,按照规定的指标口径向统计部门提供数据。各级政府要大力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抓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并在人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保证这一工作健康顺利地开展。
附件二
通报指标的口径及含义
民营经济增加值: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独资经济、港澳台商独资经济、混合民营经济中的非公有成分的增加值。增加值,指常住单位生产过程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
地区生产总值(GDP):指一个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它有三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超过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分配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与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价值之和。在实际核算中,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生产总值及其构成。
民营经济实缴税金: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独资经济、港澳台商独资经济、混合民营经济中的非公有成分实际缴纳的各种税金。实缴税金,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金,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
全部财政收入:指某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包括上级)财政收入的总和,即上级政府在该行政区域分享的一般预算收入和该行政区域一般预算收入之和。全部财政收入按照区域具体划分为:全省全部财政收入、某设区市全部财政收入、某县(市、区)全部财政收入、某乡(镇)全部财政收入。全省全部财政收入,指中央在河北省分享的一般预算收入和全省一般预算收入之和;某设区市全部财政收入,指中央、省本级在该市行政区域内分享的一般预算收入和全市一般预算收入之和;某县(市、区)全部财政收入,指中央、省本级、设区市本级在该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分享的一般预算收入和全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和;某乡(镇)全部财政收入,指中央、省本级、设区市本级、县(市、区)本级在该乡(镇)行政区域内分享的一般预算收入和该乡(镇)一般预算收入之和。计算“民营经济实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时,“财政收入”应为本区域全部财政收入数加出口退税数。
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独资经济、港澳台商独资经济的从业人员,不包含混合民营经济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指16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又称为就业人员、在业人员、有业人员,统计口径上包括城镇就业人员、农村就业人员,其中城镇就业人员又包括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社区公益岗位和灵活形式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