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河北省民营经济主要通报指标填报工作的通知
(秦政办[2005]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统计局和河北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民营经济主要指标通报制度的通知》精神,从今年上半年开始,全省对各设区市及分县(市)民营经济发展主要指标建立通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通报制度,填报好各项指标,正确反映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现将《河北省民营经济主要指标通报制度》、《通报主要指标的口径和含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河北省民营经济主要指标通报制度
附件二:通报指标的口径和含义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
河北省民营经济主要指标通报制度
为使各级党政领导及时了解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决定从二00五年开始,建立对各设区市及分县(市)民营经济发展主要指标通报制度。
一、民营经济统计的范围
民营经济统计范围包括除国有和集体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户。具体有个体、私营单位,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单位,其它联营单位,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港澳台合资合作单位,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通报指标
根据全省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对各设区市及分县(市)通报的指标暂定为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民营经济实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
三、民营经济主要指标的评估和认定
为保证民营经济统计数据的准确,各级统计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统计局的报表制度,组织下级和广大民营企业、个体户如实填报。按照冀政办函[2003]28号文件精神,省统计局将对各设区市民营经济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和核定。各设区市也要认真做好所辖县(市)民营经济统计数据的评估工作。
四、 通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