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信用优良中小企业评选暂行办法》和开展2005年度市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第十一条 年度内,没有发生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和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无逾期贷款和欠息行为;按规定及时向债权金融机构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遵守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标准组织生产,年度内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时无不合格产品记录。
  第十三条 年度内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 年度内企业无因债务纠纷败诉并被强制执行的记录。
  第十五条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十六条 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七条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年度内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无污染事故。
  第十八条 遵守统计法规,提供统计数据真实,无统计违法记录。
  第十九条 年度内无走私、套汇行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自愿到所在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秦皇岛市信用优良中小企业申报表》(见附表)。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将相关材料报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分送市信用评价委员会组成部门审查(人行、财政、工商、税务、质监、统计、安全生产、劳动、环保、公安、法院、商务、海关)。
  第二十三条 市信用评价委员会相关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相关部门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由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再由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通知到企业。企业认为相关部门的意见与事实不符的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由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联合审查,提出拟入选秦皇岛市信用优良中小企业名单,并在新闻媒体公示15天;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反映公示企业的有关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