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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切实解决好工伤、医疗和失业保障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工伤城乡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劳动者,其工伤后的待遇可自行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探索建立参保农民工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以及异地治疗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为参保农民工提供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范围。

  (十七)积极解决养老保障问题。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制定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八、狠抓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十八)落实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各试点城市要将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纳入本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项目进度和项目资金做出安排,并落实试点工作经费。省每年从中央和省安排的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试点地区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

  (十九)搞好配套改革。深化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和城市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逐步放宽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条件,探索引导已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方式,为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二十)加强试点工作宣传。各试点地区要加大对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重要意义、改革措施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措施的咨询解释工作,对试点成果和取得的实效及时总结,及时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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