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6]1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省直中央单位,省产业(局、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以及《
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
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大维权力度,促进女职工维权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现就推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是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保障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在全省大力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运用集体合同制度,有针对性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