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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
(济政办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加强我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10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通过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力争在2015年以前实现新建农村民居符合抗震防灾要求,基本消除不具备抗震防灾能力的危旧民居,确保在遭受6级左右地震时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抗震防灾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根据我市地质构造情况及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
  2.经济实用、抗震防灾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引导农民科学选址,建设既可抗御地震,又可防御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价合理、经济实用的房屋。
  3.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原则。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把农居防震保安工作与现代村镇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旧村改造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
  4.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原则。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安全家园,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各级要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组织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分清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把规划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新农村建设规划。要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作用,使农民建房尽可能避开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从源头上提高防震抗灾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确保农居建设的抗震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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