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字〔2006〕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济南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为有效控制“十一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济南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总量控制原则
按照省的要求,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总量控制的实施与考核体系,形成以总量控制为主线的环境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总量控制计划
(一)总量控制指标。除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对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入河量总量实行控制计划管理外,根据我市环境状况实际,增加对烟尘和工业粉尘的控制要求,各类污染物排放基数按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计划到2010年,全市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8%,且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均比2005年减少12%。具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由5.92万吨减少到4.86万吨;二氧化硫由9.73万吨减少到8.56万吨,其中火电行业控制在3.2万吨以内;烟尘由3.33万吨减少到2.93万吨;工业粉尘由2.68万吨减少到2.36万吨;化学需氧量、氨氮入河量总量分别控制在2.25万吨、0.28万吨以内。
(二)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根据国家、省关于将总量控制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我市将“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高新区和重点企业。
1.重点企业。按照适度削减的原则,根据各重点企业的排放基数、工艺技术特点和污染防治现状,核定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各县(市)区和高新区。在扣除重点企业分配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预留指标后,根据各县(市)区、高新区的排放基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