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薄养厚葬”、“大操大办”等封建陋习,巩固和提高火化率,提倡树葬,严防土葬回潮,推进殡葬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规范殡葬服务市场,提高殡仪服务质量。加强国有殡仪馆技术改造,投资300万元改造粟山殡仪馆,达到年火化遗体能力12000具;整体搬迁莲花山殡仪馆,投资9000万元在东部新建1处年火化遗体能力达到13000具的殡仪馆,达到国家一级殡仪馆标准;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投资8000万元在南部和东部分别建设两处公墓,满足殡葬需求。
(四)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各项优待抚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优待抚恤政策,健全完善解决优抚对象医疗、生活、住房等困难的专项制度和措施,不断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以加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为目标,把各类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成为广大群众缅怀先烈遗志、继承革命传统的重要场所,成为培养青少年爱国感情、培育民族精神和陶冶道德情操的重要课堂,成为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十一五”期间,投资8000万元进行烈士陵园规划和改扩建,逐步形成以济南革命烈士陵园(济南战役纪念馆)为中心,其他烈士陵园为基础,辐射全市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红色旅游景区。
五、“十一五”社会福利事业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事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健全完善社会福利事业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重大事宜。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在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困难救助、社区福利服务、证书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培育、资金筹集等方面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及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在立项审批、资金扶持、设施保障和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社区服务业专项发展资金,对公益性的服务项目予以保障;对福利经营性的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支持;对社区服务业中纯经营性的、社会效益和市场前景良好,但初期运作困难的项目,可采用贴息或一次性补助等办法给予扶持。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社会福利事业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积极争取中央及省关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扶持资金,为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加快社会福利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国有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面向本地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和救助管理站。积极发展民间社会福利机构,建立政府对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的评估和资助机制,促进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调动非营利组织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积极性。鼓励发展、规范管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加强社会福利机构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