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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一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

  (五)开发利用新能源,扶持相关产业发展。鼓励开发利用以太阳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支持太阳能发电关键技术研究和开发,包括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关键技术、塔式太阳能热发电系统关键技术、新型太阳光伏电池产业化技术、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电池配套新材料等。鼓励太阳能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利用现有产业基础优势,支持利诺集团加快太阳能产业发展,走高科技、外向型、产学研一条龙式的发展模式,力争成为国内光热利用行业的排头兵。深化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研究,将太阳能利用系统设计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同步施工,实现集热器与建筑物的有机结合与协调美观。进一步完善太阳能电池及热水供应技术,满足全天候使用要求。制定相关政策,逐步改造既有建筑。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农村地区推广沼气、风能、水力发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力争到“十一五”末,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20%。
  (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坚持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产品”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从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弃物利用和社会消费等环节,加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广济钢集团在循环经济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建设一批资源节约型示范企业、清洁生产型示范项目、循环经济型工业园区,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生态效应,合理布局上下游资源加工生产企业,实现对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和企业间的代谢平衡。鼓励和扶持利用废气、废水、废物及余热、余压、余气等综合利用项目。
  六、能源发展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管理体系。参照国家、省能源管理组织体系,建立我市能源管理组织体系。指导全市能源发展和供应保障安全工作,制定能源发展战略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能源政策,推进重大能源项目建设,加强对能源开发与节约、能源安全与资源平衡、能源对外合作等工作的领导。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发展利用可再生能源。研究制定相应鼓励政策,扶持节能和可再生能源事业稳步发展。一是在国家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基础上,出台我市具体实施细则。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统筹用于扶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研究开发,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市场前景好先进适用技术实现产业化。二是对经批准建设的太阳能1.6兆瓦光伏发电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积极向国家、省争取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同时策划、研究、储备新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三是对重大示范项目给予低息或贴息贷款,对重点推广项目给予财政、价格等方面的优惠和扶持。四是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民间投资、吸引外商投资、利用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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