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三十条 测绘行政等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三十一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招标投标的信用建设。对串通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缺乏诚信的投标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记入投标人的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两年之内不得参加本省的测绘项目投标活动。
因从事违法测绘活动被行政处罚的测绘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投标。
第三十三条 测绘行政等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给予警告,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向业内通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暂停该评标专家一至三年评标资格。
对在评标中透露标底、与投标人串通、不遵守职业道德、违反评标规则的评标专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评标资格两年;情节严重的在评标测绘专家库中将其除名。
第三十四条 测绘行政等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