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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测绘局、省发改委、省国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立项批准部门的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附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
  (二)受理并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
  (三)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不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测绘行政等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测绘行政等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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