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测绘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满足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专业技术职称、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测绘仪器设备等。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且非投标人专长的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测绘专家库。
评标委员会中的测绘专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于开标前三天在评标测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抽取专家时,可同时抽取备选专家,备选专家不得多于两名。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有监督部门人员现场监督。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保密。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测绘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技术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测绘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候选专家名单,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关资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