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超过50万元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超过50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
(三)建设工程中的用于测绘的投资超过50万元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不得将测绘项目通过划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测绘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测绘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测绘项目,依照国家或者省政府规定,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需要采用先进测绘技术或者专用测绘仪器设备,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测绘项目;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经费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测绘项目;
(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测绘项目;
(四)受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的测绘项目。
第八条 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依照国家或者省政府规定,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经国家安全部门或者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测绘项目;
(三)突发事件急需测绘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的测绘项目,应当在招标实施前将招标文件提交项目施测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已列入基础测绘规划的项目的招标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省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十一条 对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的测绘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办法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中载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