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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实施《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方案的通知

  3. 严格妇幼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专业技能及管理人员管理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1. 合理调整各级妇幼保健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城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密切协作、合理分工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
  2. 加强妇女保健工作,城乡妇女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服务,规范孕产期、更年期和心理卫生等保健服务,提高产科、新生儿科服务质量,降低剖宫产率,预防和控制妇女性病以及艾滋病母婴传播,保障母婴健康。
  3. 加强儿童保健工作,强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规范儿童免疫接种,重点抓好儿童听力筛查和视力筛查,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4. 广泛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等知识,积极恢复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5. 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和儿童卫生保健、儿童计划免疫、残疾儿童康复诊疗等特殊群体妇幼保健工作。
  6. 推进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科学研究,重点围绕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的措施和方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产前诊断的新技术以及妇女儿童心理疾病的防治方法等,努力提高妇幼保健科学技术水平。
  7. 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努力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
  (六)依法强化监管,规范服务行为
  1. 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妇幼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
  2. 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依据相应的执业标准核发执业许可证书和人员资格证书。
  3. 认真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诊断(筛查)、助产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质量标准,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4.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B超和染色体筛查等技术服务的监管,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
  5. 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管,促进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实施
  1. 组织实施省政府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强化政府责任,加大统筹力度,搞好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监督和指导作用。
  2. 省卫生厅成立实施“两规”领导小组,制定“两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基层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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