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1. 认真组织全省卫生系统学习宣传省政府“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性,把“规划”实施与妇幼卫生重点工作相结合,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2.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要求,把妇幼卫生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增加对妇幼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快发展妇幼卫生事业。
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幼卫生工作,形成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合力。
(二)增加政府投入,加大扶持力度
1. 建立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省辖市、县级市及有条件的县要建立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年有所增长。
2. 合理安排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各地要按18岁以上妇女和7岁以下儿童年人均不低于2元的标准,将婚前医学检查、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妇女病查治等妇幼保健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市、县(市、区)级妇幼卫生事业费占当年卫生事业经费总支出的比例不低于5%。
3. 加大对妇幼保健机构投入。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合理整合妇幼卫生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套,增强妇幼保健机构综合服务能力。
4. 建立政府购买妇幼保健服务的机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妇幼保健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三)加强网络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1. 将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公共卫生体系进行建设,健全和巩固妇幼保健服务网络。省、市、县(市、区)分级设置妇幼保健机构。
2. 深入开展等级妇幼保健机构创建工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全面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
3. 强化爱婴医院管理,促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新生儿科建设和管理;改善乡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产科门诊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套条件。
4. 探索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间建立孕产妇救助绿色通道,切实保障孕产妇和婴儿生命安全,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四)抓好人才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1. 增加妇幼保健机构保健服务人员编制,使保健人员的配备与妇幼保健院(所)的功能任务相适应,加强妇幼卫生保健服务队伍建设。
2. 依法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管理,确保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依法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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