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编纂新版《湖南省中药材标准》的通知
(湘食药监函〔2006〕106号)
各药品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
依据《
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目前,我省已注册中药成方制剂品种和部分医疗机构制剂,处方中所用药材有三百多种为国家标准(《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正文及《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一九九二年版)未收载的中药材品种,需制订地方药材标准。其中,虽有部分品种为《湖南省中药材标准》1993年版收载,但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的形势和要求,应重新修订。
为从源头更好地监督管理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与有效,同时维护企业自身权益,保证企业正在使用的中药材均具有合法的来源,有法定标准作为控制质量的依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重新编纂颁发新版《湖南省中药材标准》。为作好这项工作,请各单位积极配合支持,于2007年1月底前提供下列资料及样品:
1、本企业中药成方制剂配方中现行国家标准(《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正文、《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一九九二年)未收载的中药材品种名单。
2、上述品种进厂检验依据的质量标准的复印件。
3、各品种的药材样品:植物药300g-500g,矿物药100g-200g,动物药100g-200g(新鲜动物先只报送资料,暂不寄送样品);药材进货渠道证明复印件(如个别药材样品在2007年1月底寄送有困难,可延至2007年2月,请在报送资料中予以说明。)。
4、以上资料请寄我局委托的新版《湖南省中药材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药检所,地址:长沙市八一路60号,邮编:410001,联系电话:0731-2275859(业务科:黄莉)。
新版《湖南省中药材标准》的编制需进行大量的实验研究工作和市场调研工作,其基本费用采用“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相关单位承担。各相关单位可与标准起草单位订立合同,以保证起草标准的质量和工作进度,并维护相关方的权益。
如相关单位未按上述要求报送各项资料,造成有的品种不能收入新编的省中药材标准的,以致企业或医疗机构生产用药材无法定标准可依,其后果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