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六)办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类文化产业项目,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江苏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文化需求。
第七条 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动漫、数字内容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工艺美术、文艺演出、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三)行业标准制定以及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四)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项目;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六)代表江苏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七)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八)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对申请引导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给予适当补贴。
探索有偿使用、投资参股、融资担保等形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该单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