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7号 2007年1月2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财政厅 二00七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文化产业,加快文化江苏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要求,省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一五”期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引导资金1亿元,用于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确保实现文化产业增长速度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的目标,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协调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