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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养犬管理规定》的通知
(秦政办[2005]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公安局、秦皇岛市畜牧局、秦皇岛市卫生局、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秦皇岛市养犬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秦皇岛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文明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养犬秩序,引导群众规范、合法、文明养犬,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城管、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构,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饲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犬类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对犬类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对兽医师资格进行考核认定,培训后持证上岗。
  (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管。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六)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村民)委员会、居民小区物业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监督管理,有权检查“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划定遛犬活动场所,养犬违规行为记录在“养犬登记证”上。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经常性养犬管理宣传教育,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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