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到关停期的5万千瓦级及以下机组可采用简易脱硫工艺,脱硫效率应大于75%,但必须做到满足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其中,两控区和二氧化硫超标的区域要大于80%。
五、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时完成脱硫治理任务
(一)切实落实责任目标。各省辖市要尽快将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和电力企业绩效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实行目标考核。该关停的坚决关停,应建设脱硫设施的必须建设。对新建燃煤机组没有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和现役电厂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建成脱硫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不发放发电许可证,不安排发电量计划,不发放排污许可证。对二氧化硫污染严重又不进行治理的电厂,应依法予以停产治理。对列入省关停小火电名单和属于国家政策要求限期关停淘汰的机组,到期注销其发电许可证,收回其排污许可证。
(二)加大对脱硫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脱硫项目申请国家财政性资金补助。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国外资本参与脱硫设施的建设、运营。省环保专项资金中用于补助脱硫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用于二氧化硫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本地化示范项目和大容量机组示范工程的建设,200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电力行业在线监控系统。新建火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行后,执行国家发布的包含二氧化硫治理成本的标杆上网电价。燃煤火电机组按规定安装脱硫设施装置并实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的,按照补偿社会平均脱硫成本的原则,适当调整上网电价。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优先上网,年发电时间应高于没有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
(三)加强项目管理,保证脱硫效率。新建火电厂脱硫设施随电厂项目进行核准。现役火电厂新建脱硫设施应按照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备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污染治理技术方案,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予以实施。脱硫设施完工后的3个月内,由省环保局负责组织脱硫设施达标验收;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脱硫设施正常运转后,电厂可申请脱硫上网电价。
所有脱硫设施建设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脱硫工程承包公司。从事脱硫工程的承包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保局、郑州电监办组织专家或委托行业协会对从事脱硫工程建设的企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四)加强脱硫技术的开发应用。积极支持脱硫关键技术与设备本地化示范项目,尽快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脱硫工艺技术,提高脱硫技术水平与设备本地化率,培育和发展脱硫产业。电厂可以脱硫机组调整电价为基础,将其收益权以合同的形式交给脱硫公司。鼓励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实行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开展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加快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等应用技术的开发,防止脱硫后的排放物产生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