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限期治理和总量控制制度
新建火电机组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脱硫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未建设脱硫设施或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现役火电厂实施限期治理,重点做好12.5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的限期治理,2年治理40家电厂84台机组,装机容量1807.5万千瓦,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其中,2007年年底前完成67台机组的脱硫治理,装机容量1308万千瓦;2008年年底前完成17台机组的脱硫治理,装机容量499.5万千瓦。列入本通知限期治理的燃煤发电机组,必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并确保稳定运行。
现役12.5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凡列入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名单和属于国家政策要求限期关停淘汰的机组,关停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量,到期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没有列入关停淘汰范围的机组,在2008年年底前须全部按照工艺要求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具体限期治理时限由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下达,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依法依规实施。
全省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所有现役火电机组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统一下达。新、改、扩建电力项目所需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必须通过现役机组建设脱硫设施、关闭小火电机组、实行区域削减及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等措施获得。
四、加强脱硫工艺技术管理
新建燃煤火电(含热电)机组脱硫设施原则上应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技术,脱硫效率大于90%。现役火电厂脱硫工艺技术按以下原则选择:
(一)燃煤含硫量大于1%或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机组,原则上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技术,脱硫效率大于90%。其中,服役期限20年以上及场地条件有限的现役机组可采用半干法、干法或其他成熟工艺技术,但应进行充分论证和环保、项目审核。
(二)12.5-20万千瓦(含12.5万千瓦)的机组应采用湿法、半干法、干法脱硫或其他成熟工艺技术,脱硫效率大于85%。其中,两控区和二氧化硫超标的区域要大于90%。
(三)10万千瓦机组,除上述工艺技术外,可采用能够长期稳定运行的双碱湿法、氨湿法脱硫、循环悬浮式半干法、循环流化床半干法、除尘脱硫一体化简易湿法等脱硫工艺,脱硫效率大于80%。其中,两控区和二氧化硫超标的区域要大于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