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8日)修改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燃煤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7〕1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加快燃煤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省电力等工业的加快发展,煤炭消耗量快速增长,二氧化硫污染不断加剧。2005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62.45万吨,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147.11万吨,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15.34万吨;全省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0.06毫克燉立方米,比2000年上升82%;酸雨平均发生率达3.3%,比2000年增加175%。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是我省二氧化硫污染的主要来源,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中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96万吨,占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59%。加快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不仅是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电力工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十一五”期间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的总体要求
“十一五”期间,我省的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控制总量、突出重点、政策引导、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市场机制,推进技术创新,加快现役电厂脱硫设施建设,保障新建机组同步配置脱硫设施,加大淘汰高煤耗、重污染小火电机组力度,确保实现二氧化硫减排目标。到2010年年底,全省所有火电厂必须分期分批建成二氧化硫污染治理设施,并配套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确保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凡未按照限期治理时限配置脱硫设施、不能达标排放或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火电厂,届时一律停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