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办〔2007〕1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重要意义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防止非法证券活动在我省蔓延。

  二、严格禁止非法证券活动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