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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应遵循全程监督、量化评价、严格标准、集体评定、分级管理、动态监管、公开透明和卫生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行随时申报,每年评审两次,具体时间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依据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采用量化评分的办法,对食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现场检查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做出审查结论。
  第七条 经常性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应当按照经常性食品安全监督量化评分表所列项目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做出审查结论。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审查结论按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评定标准和量化打分结果来判定。
  第九条 对食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的经常性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由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并签字。
  第十条 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评定。食品安全A级单位由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市食安办审核批准。食品安全B、C、D级单位按照管辖的规定,由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县区食安办审核批准,并报市一级监管部门和市食安办备案。
  对定级后的食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的经常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按照管辖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会同同级食安办成立由5名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督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食品安全等级评审组,负责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审工作。按照随时申报,每年评审两次的原则掌握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等级评审组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2年以上;
  (二)经市级监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者;
  (三)评审组成员必须有一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主管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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