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列支,专项用于当年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开支。对依托企业建立的专业救援队伍必需的装备、演练等费用要列入财政经费,由市应急办安排使用。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9 社会动员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建立应急动员的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内的动员对象动员起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的公园、广场、人防工程、文化体育设施和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改造,规划和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在应急工作中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征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以及饮食服务业从业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场地,作为临时公共避难场所。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加大对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分管的应急工作有关的市内外专家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6.12 城市保障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的规定标准,符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市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城市给排水、供电、供气和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对达不到标准的工程和设施,要加以改造。事发时及时对水、电、气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和蔓延。
6.13 法制保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使全市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全市应急工作的需要,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本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性文件,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要按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
市政府法制办要依法做好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向公众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市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对学生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教育。
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危机预防和管理教育,增强公民危机防备意识和应急基本知识与技能。
7.2 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要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综合或专项培训,掌握应急工作管理或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