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和本县区(开发区管委)应急队伍的编成要素、装备状况、培训演习计划等基本情况。重大情况的变更要及时报告。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及应急保障车辆储备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确定车辆储备的标准,由市交通局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具体落实;市公安局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协调铁路和民航企业,制定相应的运输保障方案;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的有关保障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的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在交通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或损害时,要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紧急调集和征用交通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建立卫生保障数据库,载明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与专业专长等事项,同时应建立各医学学科尖端人才的专家档案,制定医疗救助保障计划,确定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
市卫生局要加快全市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形成健全的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医疗救护队伍在应急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的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市武警支队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持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及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并在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6.7 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经济动员工作。做好全市救灾物资的生产潜力调查,建立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产能数据库,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协调有关企业做好救灾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市商务局、粮食局、国资委、林业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局、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各自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方案。
各有关部门及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建立应急物资保障数据库,载明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购置时间、更新年限、存放地点和所有人,特殊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储备,以及被指定为定点生产的企业名单、生产能力等事项。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市级应急物资以实物储备为主。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市物价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