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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5.1.5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当地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重建和恢复工作。
  5.2 社会救助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在事件发生后,因进行应急处置及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需要社会救助的,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救助信息。要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事发地进行捐赠。捐赠的款物必须专项用于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及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但捐赠人另有要求的除外。社会捐赠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境外捐赠。
  5.3 保险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事故保险,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5.4 调查与总结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自应急状态结束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应急委员会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当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信息产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及通讯企业,建立应急通讯系统。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整合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应急指挥系统。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分别负责分管系统、区域内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定期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或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按期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
  6.2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载明其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并报市应急办公室备案。
  预备调用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3 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以驻秦军队和武警、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企事业单位专项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专项应急队伍由公安、卫生、消防、林业、公用、地震、安监、水务等承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群众性的自救互救组织。乡镇的自救互救工作由民兵组织负责。
  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工矿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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