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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除属于国家秘密的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和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4.3.2 发生涉及或影响到本市以外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需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办公室按规定向省应急办公室报告。
  4.4 基本响应程序
  4.4.1 基本应急
  4.4.1.1 信息研判
  事发时,市应急办公室迅速收集各类信息,尽量掌握第一手资讯材料,并组织专家和部门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4.1.2 应急工作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等级确定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4.4.1.3 现场指挥
  进入应急状态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在第一时间要迅速组织群众开展抢险和做好防护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抢救人员,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按照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军队、武警,开展抢险救助、医疗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卫生防疫、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应急工作。
  4.4.1.4 扩大应急
  经应急处置,仍未控制事态且呈扩大或发展趋势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和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在市专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突发公共事件由单一灾种演变为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有关专业应急指挥部共同指挥或由市应急指挥部直接统一指挥应急工作。
  4.5 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
  市应急指挥部或委托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可采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但应当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及时、准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众利益。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应急处置科学知识,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4.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市本级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制定并公布政府救济方案。明确救济标准、救济范围,申请救济的地点、期限、程序和部门职责。
  5.1.3 对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应采取投亲靠友、借助公房、搭建帐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的调集和发放,以及转移安置地和事发地的卫生防病和社会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5.1.4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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