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般(Ⅳ)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较重(Ⅲ)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严重(Ⅱ)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特别严重(Ⅰ)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3.4 预警发布
一般(Ⅳ)级的预警,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决定并向社会发布。较重(Ⅲ)级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预警决定的执行
市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市应急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3.6 预警状态结束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市本级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
一般(Ⅳ)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进行应急响应;较大(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响应;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员会在响应的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4.2 分级响应
4.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要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由市应急委员会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2 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启动分应急预案(本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市应急办根据情况予以指导、协调,给予一定的物资和人员支持。
4.2.3 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应急委员会认定后即转为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本级应急预案。
4.2.4 重大级别、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经市应急委员会认定后,即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启动市本级应急预案,并迅速向省应急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3 信息共享与处理
4.3.1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常规信息系统和现场信息的采集及快速传递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有关的应急保障等信息。现场信息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地的现场秩序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以上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为市应急委员会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