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应急联动机制
2.2.1 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在依靠全市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市应急委及时按规定商请驻秦部队、武警和我市行政区域内省以上有关单位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增援。
2.2.2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毗邻市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合应急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信息快速互递,并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3.监测、预测、报告、预警
3.1 监测与预测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以及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同时要对重大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实施动态监测;并按照规定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预测,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2 报告(报警)
3.2.1 报告责任主体
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市政府应在4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县(区)和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的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2 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2.3 报警信息平台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
各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要完善监测、预测报告制度,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具有重大影响公共事件的信息后,要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即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公众应当通过“110”、“119”、“120”、“122”“12395”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或政府部门报告。今后本市将逐步实现政务值班电话与“110”、“119”、“120”、“122”“12395”联网运行,构建统一的、便于政府与社会联系的报警信息平台。
3.2.4 接警与处警
市政府总值班室接警后,立即报送市应急办公室。市应急办公室要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迅速、准确做出处警指令,查明情况,根据风险分析和等级评价,提出预警或应急建议,上报市应急委员会。
市应急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信息后,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派人核实,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对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的监测信息、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市本级应当进入预警或应急状态的,必须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决定。
3.3 预警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