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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和处置发生在本市政区域应由本市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应急委员会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即转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委员会主任(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副总指挥)由有关副市长、军分区副司令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公用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畜牧局、秦皇岛海事局、市港航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研究确定全市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制定和修订《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批准市各专项应急预案,部署、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决定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在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发布预警信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市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改进建议;负责督促检查各专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及市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收集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后,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传达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市应急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指挥机构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特点和应急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设在各主管部门,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充分利用现有的指挥系统,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工作;决定并公布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专项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2.1.3 日常工作机构
  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编制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在事件发生后作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2.1.4 专家咨询组
  市应急委员会和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设立应急专家咨询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及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发生发展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咨询意见,并在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5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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