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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演习,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有军队、武警部队和各种社会力量组成的应急队伍体系。
  1.4 概念、分类与分级
  1.4.1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4.2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赤潮、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大型建筑物倒塌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它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3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由相应的市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印发。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两种以上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和本市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政府备案。
  (4)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及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制定。基层政权组织的应急预案由基层政权组织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基层政权组织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本单位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6)举办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1.6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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