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秦政办[2005]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水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冀政[2005]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形成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立足本职,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措施,发挥好主体作用,搞好统筹,协调和宣传,形成合力。二是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在具体实施中,实行不同的救助标准,对“三无”对象、困难残疾人实行政策倾斜。三是依法救助,管理规范。救助工作要依法行政,规范有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四是统筹规划,统一部署,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
(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逐步提高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要科学调整救助水平,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因素,通过科学测算,实事求是地调整保障标准,做到既能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能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二要积极推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大病、重残、单亲家庭、子女上学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政策倾斜,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三要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要尽快建立规范、统一的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各县区要在10月底前由政府出台《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施城乡低保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