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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2005]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四日

  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管理、规范废旧金属回收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安全运行,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4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在社会生产和公共事业中所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但经回收、加工,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即: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内,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废旧金属回收业的审核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发改(经发)部门负责本县区废旧金属回收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应当按照统筹、合理的原则,搞好规划、布局。今后凡不在规划内新设站点,一律不予审核。市区范围内的新增站点、地址变更站点,将按照我市的总体规划,进入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交易市场。
  第五条 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站点,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地(含仓库)面积不小于一千平方米;符合规划要求,环保治理必须达标,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二)从事经营回收、加工企业的人员须经过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做到依法经营;回收企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五人,主管财务人员应有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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