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秦政办[2005]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起草的《秦皇岛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秦皇岛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省交通厅《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县级公路和乡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进行。县级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乡级公路及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是专用公路的使用单位或部门。其养护内容及标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养护管理机制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本着因地制宜,群专结合,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能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县(区)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细则;上报县级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编制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检查、评定县级公路养护质量;监督、检查、指导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须设置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并明确一名乡(镇)长负责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上报乡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筹措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资金。具体组织实施乡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并负责检查、指导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