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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

  1、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必须提出流转申请,并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有和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必须由林权权利人持该单位(组织)不少于70%以上职工(村民)参加表决并获2/3多数职工(村民)签字同意或者职工(村民)代表大会2/3多数代表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流转申请;林农个人和其它经营主体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必须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并依据《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通知》(湘林场〔2006〕12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2、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必备材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流转当事人聘请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资产评估的调查设计面积、蓄积误差分别不得超过5%和8%。承担任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有效。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造成流转当事人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3、国有和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必须公开招标拍卖。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必须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加强木材生产计划调控。凡不按1、2、3项规定实施的流转行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林权变更登记,不得安排木材生产计划。违者省厅将在木材生产计划安排上予以调控。在此之前的流转行为显失公平、损害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按上述要求予以规范和完善。
  四、加大管理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执法人员,不得经营木材或参与木材经营,不得充当滥砍滥伐、违法经营加工、违法运输木材等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担负起维护资源林政管理和森林资源流转市场秩序的责任。要及时组织资源林政、纪检监察、森林公安等执法机构,对滥砍滥伐林木、违法运输和经营加工木材行为,以及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中弄虚作假、垄断市场、地方保护、强买强卖、串标压价、官商勾结、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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