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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通知
(湘林政〔2006〕14号)


各市州林业局、县市区林业局:
  当前,部分地区出现了超限额、超计划采伐林木、违法运输木材、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等问题,在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过程中发生了严重侵害林业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这些问题严重挫伤了林业生产经营者的造林护林积极性,同时也扰乱了资源林政管理秩序。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地务必遵照执行。
  一、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强化源头管理。凡采伐(挖)胸径5cm以上的森林、林木,必须坚持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挖),严禁超限额、超计划采伐;严禁无证采伐和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严禁使用上年度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跨年度采伐。采伐的指标串用和结转要严格执行国发〔2005〕41号和湘政发〔2006〕5号文件的规定,严禁使用非商品材指标采伐商品材;严禁使用工业原料林指标采伐一般用材林;严禁使用更新采伐指标采伐一般用材林;严禁使用主伐指标采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严禁违反规定跨年度使用商品材限额及其木材生产计划;严禁编限单位之间的采伐指标相互串用。要严格控制天然林采伐,禁止皆伐天然阔叶林。全面推行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切实强化源头管理。要加强伐区调查设计管理,确保伐区调查设计质量。严禁在伐区调查设计中闭门造车,弄虚作假。凡伐区调查设计蓄积超过允许误差额上限,造成林木被滥伐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加强木材运输管理,防止公路、水上“三乱”反弹。要严格执行木材检查站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给木材检查站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工资福利与罚没收入挂钩。要严格执行湘林政〔1998〕24号文件的规定,严禁重复处罚。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罚没木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检查站的管理,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公路、水上“三乱”反弹;对我行我素,继续搞“三乱”的木材检查站,省厅将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站,并按照湖南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负有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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