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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秦皇岛市专项整治“三无”货运机动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交通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三无”违法车辆查稽工作,对无证运营车辆进行处理,同时利用机动车营运证及养路费查验之机,发现、查扣挪用、伪造号牌的机动车辆并移交公安机关或农机部门进一步处理。
  (三)农机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三无”货运车辆查稽工作,并对“三无”拖拉机等农用车辆做出处理。
  (四)工商部门:对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未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对车辆进行改装的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县区、各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严肃查处为“三无”货运机动车充当保护伞的部门及有关人员。
  (六)县区政府及开发区:负责本辖区“三无”车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要积极组织辖区相关部门组成专门力量,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工作标准,确保本辖区“三无”车辆得到有效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 切实提高认识。各县区政府及开发区、各职能部门,要自觉把“三无”车辆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站在构建和谐秦皇岛,为我市经济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高度,加强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要通过落实责任制的方式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扭转“三无”车辆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扰乱货运市场正常秩序的不利局面。
  (二)密切配合协作。各县区政府及开发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联络、查询、查缉等工作联动机制,要相互通报信息,快速反应,共同查扣“三无”车辆。对查获的假牌假证以及非法拼装车辆,公安机关会同工商等部门要追根求源,一查到底,扩大战果,坚决查缉和取缔造假贩假、非法拼装窝点,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注意政策界限。对于查扣的“三无”货运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防止出现公路“三乱”。1、当事人交验牌证核对无误的,及时交还机动车;2、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准予生产的车辆,所有人提供合法证明、凭证的,应当督促所有人尽快办理牌证;所有人不能提供合法证明、凭证的,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规定,将车辆送交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3、经查证具有盗抢嫌疑的,按照《关于做好刑侦与公安交管部门交接涉嫌被盗抢机动车工作的通知》(公刑[2005]637号)规定,移交刑侦部门处理;4、具有走私嫌疑的,移交海关部门处理;5、属于非法拼装和报废车辆,一律送交报废回收企业予以解体、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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